欢迎登录武汉市网约车行业党委官方网站!时间:

新闻资讯

新闻资讯实时播报,熟知行业动态

您当前所在的位置: 网站首页 > 新闻资讯 > 公示公告

权威发布|重磅!武汉修订出租车管理条例!网约车、司机准入等11处改动全梳理

发布时间:2025-06-26 14:29:09      点击次数:11

6月23日, 武汉发布《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》公告,其中,对《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》作出修改,具体内容如下:

(一)将第六条第二款中的“含开发区、风景区管委会”修改为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、武汉长江新区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、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”;将第六条第二款、第七条第二款中的“本行政区域内”修改为“辖区内”;删除第六十五条。

(二)将条例中的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”、“城市管理”和“质量技术监督”、“工商行政管理”分别修改为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”、“城市管理执法”和“市场监督管理”。

(三)删除第七条第一款中的“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客运出租汽车监督管理工作”;将第九条、第四十二条、第四十三条、第四十七条中的“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”修改为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”;删除第六十三条中的“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”。

(四)将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:“发展改革、市场监督管理、税务、公安、财政、规划、建设、生态环境、城市管理执法、人力资源、社会保障、网信、通信等部门,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相关工作。”

(五)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“最长不超过六年”修改为“不超过八年”。

(六)将第二十三条中的“网约车发展遵循高品质服务、差异化经营的原则,其数量由市场调节”修改为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交通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,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”。

(七)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“年龄未满六十五周岁”;将第二项修改为“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”。

(八)将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“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的,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”;将第二款中的“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”修改为“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”。

(九)删除第五十三条第二项。

(十)删除第五十九条第一项。

(十一)将第六十条第一款中的“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证”修改为“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证”。


上一条:武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
下一条: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

返回列表